摩洛哥海关隶属财政部,与国内间接税事务一起组成海关与间接税司,参与制定海关政策和担负下列任务:促进投资,保护消费者,保护国民经济,税务征收。
关税、进口预征税、增值税
为刺激国内生产,合理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加速向世贸组织靠拢,使摩洛哥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摩洛哥自1993年6月4日起对海关关税作了重要调整,此后,又对若干税目进行了调整。
摩洛哥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主要税种有海关关税、进口预征税和增值税三种。海关关税分0%、2.5%、7.5%、12.5%、17.5%、25%、30%、35%、40%、45%共10个档次;进口预征税一律为12.5%;增值税分7%、14%和19%三个档次。其中海关关税和进口预征税均以进口货值为税基累积计算,而增值税则在前两项税项已经征收后的货值为税基再行计算。以海关关税45%的进口商品为例,加上进口预征税,加上增值税7%,最终累计税率可达到68.52%,如果增值税率为14%,则累计税率可达到79.55%,如果增值税率为19%,则累计税率可达到87.42%。
二、出口退税政策
摩洛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仅征收增值税一个税种,按商品品种的不同,分4个税率,7%、14%、20%和30%,一般商品征收20%,初级产品、生活必需品以及学生用品征收7%(如能源、药品、面粉、茶叶、饲料、学生文具等),运输、餐饮、旅馆、金融业征收14%,高级轿车、首饰、酒、丝绸等奢侈品征收30%,而面包、牛奶、食糖、食盐等生活基本必需品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为中央税种,70%为中央预算收入,30%返还地方。
直接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已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为生产出口商品采购的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支付的运费等开支中的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凭采购发票、出口单据、海关证明申请退税,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为尽量减少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情况,出口商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可事先向财政部税务司申请暂免纳下半年为生产出口商品采购原料、包装材料以及 支付出口运费等开支的增值税额度。财政部根据该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度核定暂免征收增值税额度。超过暂免征额度部分的增值税,先缴后退。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库司征收。商品出口后由当事人向财政部税务司提出退税申请,经税务司审核无误后再由国库司办理退税。征退税工作由电脑网络管理。
为鼓励出口,对年出口额超过200万地拉姆的企业和公司前五年免征公司利润税,以后按50%减征。
除可享受减免税的所有进口商品,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摩遵守与世贸组织的协议,将逐步降低关税。但目前而言,摩洛哥的关税水平还是相对比较高的。
三、关税减免
摩洛哥关税减免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的产品:摩不能生产的工业设备,用于卡萨市以外的工厂、农业用设备;进口加工后用于再出口的产品;按国际协议规定的优惠国家的产品,如马格利布国家间,阿
拉伯国家间的协议。
四、非关税壁垒
对通讯、电子产品的认证、测试和放行,要遵循摩洛哥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工业标准”等。
对食品、药品进口的商检、植检证要符合摩的规定。
此外,海关有权根据有关法令,随时采取保护国家工业、农业利益的临时措施,如临时调高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关税,作为财政提留税收支。
五、通关程序
进口商提供航运公司的正本提单和发票及装箱单、产地证、商检证(植检证)等单证;
进口商凭上述单证,申报当天的汇率,填写进口申报单,送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局,海关估价委员会及报关行留底(一般均通过报关行电脑报关,进口商绝少亲自报关的)。
申报后48小时内,进口商或指定的代表或由报关人员会同海关有关部门人员一起到码头仓库开箱查验,需要化验时,提样化验。
验货通过后(实物与申报相符),交纳关税,即可提货;进口到货后,一般允许可在港口存放六天,机场两天,超时,则须按规定交纳栈租费。
摩洛哥政府为促进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实施一整套海关经济制度,除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对某些进口商品实行估价制度等外,特别对商品的仓储、加工、使用和流转实行保税、免税和退税制度。
关税水平总体而言相对较高,摩洛哥对本国不能生产又有益于企业革新的工业设备实行低关税,对可能对其本国产业形成竞争的商品例如塑料制品、纺织品、皮革、鞋类等实行较高的关税税率。
摩洛哥主要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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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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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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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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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石、矿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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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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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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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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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橡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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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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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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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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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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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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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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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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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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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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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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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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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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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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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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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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